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设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受法院裁决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二是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二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此时当事人是否真的有利害关系还不清楚,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经过庭审才能确定,所以在诉讼法上称之为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审判实践中被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双方往往相互交织,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首要任务:(1)两类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的当事人审判还没有结束。当事人的构成要件如下:1。被告是原告指认的一方。要立案,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有自己的主观被告。如果原告不认为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一方,他就不起诉被告。2、由于在案件审理前无法确定真正的当事人,所有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无论是民事权利主体还是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有权实施诉讼,(2)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要件:具有适当实体资格的当事人是法院以自己的名义控制诉讼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和放弃民事权利的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认和承认民事诉讼义务的主体。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与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例如,在借款纠纷案件中,案件主体必须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或者与债权人、债务有良好关系的第三人。2、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以自己名义而以诉讼代理人等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当事人受法院判决的约束。如果参与诉讼的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比如证人,虽然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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