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确定机动车责任,再根据责任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赔偿后,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内容申请保险索赔。理赔时,首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信息,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为了抢救伤者,可以让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
1。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原保险单和交保费证明;
(2)索赔申请;
(3)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有关资料;
(4)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事故造成第三人身伤害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原件;第三人伤残的,并提供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残疾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造成第三人死亡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3。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和费用清单;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决、裁定、判决、调解等);申请人或者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必要的、能够证明其性质的其他证明和材料,损失的原因和程度。例如: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
(3)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4)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5接到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交通事故致伤临床诊疗指南》进行核实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救助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不承担责任。保险人有权向造成损害的人追偿预先支付的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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