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购房、租房、还贷、退休等应分别提交什么材料呢?
一、基本资料(必需):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
注: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购建房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原件);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受理时限: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额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同时不超过下列最高限额:(1)未婚职工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2)已婚家庭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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