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袭警罪而被法院判决之后,如果犯罪人能够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那么他们就具备了获得减刑的可能。
这些条件包括,必须认真地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地接受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的培训,并且有真实的悔过自新之意,或者在改造过程中展现出显著的立功表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减轻刑法所要经历的标准程序,必须严格执行。
另外,关于减刑的具体幅度以及实施次数,均由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我们应当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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