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房应缴纳物业费
这些非居房大多数是盈利性质的,也有的属于公益性质的。一直以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不少物业企业由于小区入伙时,碍于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原因,从未收取物业服务费,导致本该收取的费用流失,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但也有不少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开始向非居配套房业主或使用人提出交涉,解决长期来存在的疑难问题。
位于某区的一个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了1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配套房,权属归街道所有,街道将楼上作为有关部门的办公房,沿街底楼出租经营。长期以来该房从未交过物业服务费,理由是,这些配套房与小区毫无相干,既不从小区出入,也不享受物业的相关服务,更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将业主某街道办事处告上人民法院,出具了该小区的公用房屋设施设备相关文件,小区规划图,政府认定的小区四至范围,小区维修资金的清册等,证明这些物业属于小区的一部分,作为业主同样应缴纳物业管理费。
最终,小区配套房屋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根据区物价局的指导意见及小区的实际,协调了较为合理的价格,双方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握手言和。
配套房收费标准可协商
虹口区一个大型商品房小区内有一个面积颇大,收费颇高,开发建造的配套对全社会开放的双语幼儿园,平时进出同于小区大门,据了解也由于种种原因,虽然享受着物业的服务,但却享受免单待遇。
分析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没有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使区域开始就模糊不清;由于大部分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区域范围缺乏了解,在讨论决定小区重大问题时将配套房大业主有意无意的排除在外,甚至将这些大业主排除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服务范围和收费范围之外。所以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正本清源,明确规划区域,设施设备公用情况,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明确配套房大业主的权利义务,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物业收费标准。
其实,根据《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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