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逃避废债:
1、利用对外投资逃废债;
2、以低价出售资产逃废债;
3、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务;
4、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
5、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
6、拍卖逃废债;
7、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趁机逃废债务;
8、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债。
企业逃废债的对策之四
一、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协作,争取政府政策支持
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关系到我们今后信贷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关系到信贷资产的安全和贷款存量的优化以及增量的有效投向。为避免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我们必须经常、及时地与当地党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国资部门等保持紧密联系和沟通,配合当地政府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新情况或洞察到企业有逃废债倾向时,要及时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研究对策和措施,争取政策支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今年初我们就针对一家地方企业借破产恶意逃债的行为,通过与当地政府沟通和协商,最终使得债权得到落实。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广,在现今关于企业改制、破产等行为规范还不尽完善、对企业逃废债行为惩戒制度尚未明确、社会和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企业逃废债的现象。所以,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从完善自身建设着手,广阔思路,利用和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遏制企业逃废债现象的发生,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二、加强自身建设,严把“准入关”
我们作为国有投资公司,相比银行而言成立时间较晚,因此,我们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制度体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贷款选项、考察、审批、投放以及事中管理和事后监督工作,严把信贷准入关,严格客户分类标准,坚决将不良企业拒之门外,不给企业逃废债提供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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