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被告人如若患有乙型肝炎,根据法规制度,监狱将采取相应措施,将其送往监狱专属医疗机构的隔离区接受必要的治疗。
关于乙型肝炎病患因触犯法律而面临司法拘留的情况,他们仍需根据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接受审判并作出刑罚判决。
一旦所判刑期确定,只要符合监外执行的相关硬性规定,便有权请求实施监外执行。
在此强调,无论犯罪嫌疑人身染何种病症,均不会妨碍对其实施刑责追究及刑罚的最终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已宣告缓刑的罪犯而言,以下三类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实行暂时性的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保险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畴的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严格治疗与监护的;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以确保自身健康及胎儿生育具有良好环境的妇女;
3.由于身体状况或意外事故无法自我料理日常生活起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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