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商铺发生违反合同之行为并欲采取单方面解约之举措,合同当事人便可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行使其法定解除权,直接与其相对方达成关于商铺之解约协议。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相对方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宗旨无法如期实现时,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与对方进行合同解除事宜。同样地,在相对方当事人显露出预期违约之迹,即便是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亦可行使解除权要求单方面与对方展开解约协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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