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实施分装操作乃是经销商开展零售业务时惯用的策略之一。经销商从供应商处采购回来的商品或许以整件或整箱为主,然而普通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仅需购置其中相对较少的部分。为此,经销商有必要将这些原装商品进行拆解,然后根据客户需求重新分装至适合的小份量包装之中。由于装潢设计、视觉美感以及便于携带等因素的考量,经销商在这个处理流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生产出全新的包装及商标标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经销商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制造以及使用他人的商标,无疑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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