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时间:2023-03-30 14:01:33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系履行职务,本案被告应当是贵阳市乌当区***委会。

***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该罪名可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为自然人亦可为单位。

根据案件结果以及庭审调查可知,公诉机关以***委会与本案被告杨祥贵签订《场地平场协议》,以及***工贸公司与杨猛、郑祖培签订《倒土协议》,认定***等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根据《贵阳市乌当区***民委员会会议纪要》、各份协议以及各被告的当庭供述、收益的获得等证据,均能表明本案涉嫌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仅仅作为民主集中制中行使表决权的一员,在工作范围内履行其工作职责,但公诉机关却以***作为自然人被告提出刑事起诉。

辩护人认为,且不论场地平整的行为和事实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但场地平整的决定是***民委员会通过会议集体讨论的结果,最终与杨祥贵签订平整协议的主体也为***委会。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自收自支,应当具有独立承担刑事、民事等责任的单位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从而看出,法律对于单位犯罪并没有将村委会排除在单位范畴之外。因此,***委会才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而***仅仅是***委会的一员,故不应当将***个人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自然人犯罪主体。

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采纳上述观点,审查案件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即使无法确定村委会能否作为犯罪主体,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一)条3项的规定,在事实认定中确认***等人系涉嫌作为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等人因履行职务职责却以自然人身份受到刑事处罚的结果,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本案主要证据有诸多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作出的《测绘报告》,辩护人认为该报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试问:鉴定机构在接受侦察机关委托后,仅以侦察机关指定的地点确认拐点坐标,该拐点坐标未与被告的现场指认作任何对比,这种情况下作出的面积认定是否合法?辩护人认为肯定不合法。

现实生活当中,关于辩护词对于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的陌生的,因此必须要请一个专业的人士来代为书写这样的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而在这个辩护的阶段,比如说非法占有耕地的话,就需要围绕着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罪名成立之后最轻的一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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