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在女方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计生员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委托上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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