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对方主要负责人发生更换不能擅自主张终止合同,因为合同不会因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而失去效力,主张终止合同的,事实上属于违约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是否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法定条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等。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也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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