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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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规范全省小麦粉的生产和销售,禁止过量和超范围使用小麦粉处理剂和漂白剂的现象。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提出并起草。
福建省地方标准
小麦粉标识规定
DB35/397-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粉的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生产、销售的各类小麦粉(包括专用小麦粉)的标识标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7408-19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标识内容
在我省生产或销售的小麦粉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3.1产品名称
3.2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3净含量
3.4执行产品标准号
3.5配料表
3.6生产日期(包装日期)
3.7保质期
3.8质量(品质)等级
3.9贮存条件
4标注方法
4.1产品名称
必须采用反映小麦粉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4.2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相符。
对于进口的小麦粉,要求标注国内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若无国内总经销者,可以标明经销商店的名称和地址。
4.3净含量
净含量即净重,是指扣除包装容器后小麦粉的实际量,单位用克(g)或公斤(㎏)表示。
4.4执行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如果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则该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
4.5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小麦粉食品外,小麦粉标识上必须标明配料表。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至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至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小麦粉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的小麦粉处理剂(增白剂、改良剂)和漂白剂必须按GB2760规定标明具体的产品名称。
4.6生产日期
按照GB/T7408-19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规定,生产日期可以采用以下三种表示方法:1999-01-15、19990115、19990115。
4.7保质期
应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的保质期,保质期用保质期个月(或若干天)表示。
4.8质量(品质)等级
当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中有规定质量(品质)等级时,应相应注明。
4.9贮存条件
当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与产品的保质期有关时,也应注明。
5标注基本要求
5.1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字母等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其中,净含量的数字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表7的要求,如净含量大于1㎏时,字符最小高度为6mm。
5.2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标识内容一般应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识内容不得与产品分离。
5.3产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必须遵守GB7718-1994中第4章规定的4条基本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合法、科学。
6标注示例
示例:
产品名称:面条专用粉
净含量:25㎏
产品标准号:SB/T10137
生产日期:见封口
保质期:三个月
贮存条件:干燥、通风、无虫、无异味
质量等级:普通级
本产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
公司名称:略
公司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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