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最高监察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事会。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委员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委员长和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机关、监察委员会机关、人民法院机关、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各级政协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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