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有足够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以提取发票金额不足的部分,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完工的,可按预算成本合理垫付建设成本。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广告或者样板房中明确承诺的不能撤销的条件,或者必须依法建设。(三)应当向政府申报但尚未申报的建设、改建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提取。物业改造费,是指物业管理费、公共建筑维修费或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专项资金。”也就是说,已开发商品房收入已经确认,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竣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提取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根据实际支出与应计建设成本的差额,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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