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共设施
时间:2023-05-08 09:41:48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承包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有足够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以提取发票金额不足的部分,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完工的,可按预算成本合理垫付建设成本。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广告或者样板房中明确承诺的不能撤销的条件,或者必须依法建设。(三)应当向政府申报但尚未申报的建设、改建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提取。物业改造费,是指物业管理费、公共建筑维修费或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专项资金。”也就是说,已开发商品房收入已经确认,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竣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提取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根据实际支出与应计建设成本的差额,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全文3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承诺 最新知识
针对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共设施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共设施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