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独立第一审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则指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独立第一审程序的。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特别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相应的概念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特 别 程 序 与 简 易 程 序 的 区 别 : 审 理 非 民 事 权 益 纠 纷 案 件
特别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期限: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般期限较长,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较短,原则上特别程序不超过六个月,简易程序不超过三个月。
2.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审理程序更为复杂,包括证据保全、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判决前调解等环节,而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相对简单,主要是独任庭审理或者简易程序庭审理。
3. 审判人员:特别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而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或合议庭审理。
4. 案件标的额:特别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较大,而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较小。
5. 适用范围:特别程序适用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程序、审理期限、审判人员、案件标的额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程序更为复杂,审理期限较长,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程序相对简单,审理期限较短。特别程序适用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
总之,特别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程序、审理期限、审判人员、案件标的额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特别程序适用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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