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车辆行驶过程中所发生事故的侦破案件之中,倘若无法获取直接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便需要采取审慎的方式,去对待那些间接的、辅助性的证据,并且将这些证据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证据体系。
从理论上讲,只要这些间接证据形成了足够坚实且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排除所有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那么就有可能据此判定涉案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这种做法对于证据本身的质量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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