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时间:2023-07-20 10:41:09 4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嫁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1)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2、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3、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彩礼被公认为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两个人一旦结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如果后期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能在一起的话,只要是不符合退还彩礼条件的,那么女方是可以拒绝退还彩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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