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共有负债问题的情境中,离婚后的女方通常无法完全规避或推卸其应承担之债务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负债”,乃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存续期间内,双方因共同生活需求、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妇二人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
若在离婚之时,双方就债务的具体负担责任达成了明确的协议,且此项协议未给债权人带来损害,那么从夫妻之间的角度来看,他们极有可能根据先前的协议去分担这些债务,然而这并不会妨碍债权人以合法途径向夫妇双方索求偿还权。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若某笔债务既有夫妻二人共同签署作为支持,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或妻单方面作出事后追认等类似行为的明确表达所产生,抑或是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都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若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则这类债务将不再被视作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要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这类债务实际上是用于支撑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得到了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三种情形之一者,就可以排除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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