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办理程序:
1、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2、单位持盖章后的《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及相关材料报中心缴存业务岗审核。
3、中心缴存业务岗审核后,符合开户条件的,根据《开户申请表》录入单位信息,为单位设立公积金缴存登记号(5位数字),并打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交单位留存。
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
1、《开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印鉴卡》(一式三份)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成立的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一、公积金提取流程
1、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2、拿着个人证件、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去职工当初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3、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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