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2004年1月1日起国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办理条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并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的;提交材料1、填写待遇申请表格3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附带工伤﹝亡﹞认定书;2、享受工伤医疗费的应出具定点医院工伤医疗费单据,住院治疗的应出具用药明细;3、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出具定点医院专家诊断证明及用人单位申请报告;4、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的应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5、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补助的应出具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证明;6、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国内普及型采购;办理程序以上待遇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汇总后由科室负责人提交办公会审批,领导签字后于每月20号拨付到银行,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到银行支取。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及时办理办理地点劳动大厦(北京路北首128号)二楼业务大厅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联系电话886612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垫付后如何进行报销
(1)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3)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4)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5)办理结果
1、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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