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③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⑦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⑨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⑩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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