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玉林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区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75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230元/亩到20920元/亩之间。
第二区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489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96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90元/亩到19960元/亩之间。
第三区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22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0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50元/亩到1900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一、玉林征地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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