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早在1911年就颁布了《普令泰因克广告法案》。1975年,美国广播事业协会订立了《美国电视广告规范》,为行业自律规范。英国很早也制定了广告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医药治疗广告标准法典》、《销售促进法典》等。法国于1968年制定《消费者价格表示法》、《防止不正当行为表示法》、《禁止附带赠品销售法》等有关法律,对广告活动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使广告活动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此准则在丹麦、希腊、瑞士等国家作为法律依据而执行。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较早发布了各类广告法规,以台湾省为例,截1U980年,已有各种广告法规40个以上。
在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我国的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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