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条件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所需材料
1.提供超龄人员原始档案及档案材料清单;
2.提供超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
3.《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
4.超龄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5.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请;
6.超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协议。
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办理时限
1.申报单位在接到超龄人员补缴申请后十五日内到行政事务管理科申报,受理后转养老保险科;
2.养老保险于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3.市人力社保行政保障部门收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的材料后,于十五日内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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