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数额的确定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6-24 10:16:22 2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如果双方就某一商品的买卖签署了购买合同并支付了定金,但是合同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这种情况即使没有签署合同也是可以想对方索要回交付的定金的,如果有争议的双方需要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一、订金条款如何才能作废

定金条款作废的情形有:

1、当事人协商约定解除合同的;

2、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合同解除;

3、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定金条款的条件或期限,自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

二、什么是定金和订金?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所交纳的定金,在法律中有明确的一个说明“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签订正式的构车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购车买卖契约,不具备购车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车回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车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车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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