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时间:2023-05-10 15:45:09 1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董事会决议、共有人同意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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