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质疑
时间:2023-07-20 19:43:31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存在的,存在即合理。破产分配方案,是指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清理、变价之后,管理人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编制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财产,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末成就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二、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三、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四、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五、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第九十四条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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