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过批准,向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这包括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等,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而仅仅向亲朋好友筹集资金并不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成立非法集资需要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如果只是向亲朋好友筹集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含个人和单位)吸取资金的行为,且又同时具有如下情况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以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票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总的来说,比较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当然,还有许多其它的犯罪类型,但通常只要符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即向公众募集资金这一情况下,同时还具有该犯罪的以上四个要件,便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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