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繁多,目前主要表现为以下六种方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发售虚假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资。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投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资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巨大危害性,主要表现为:
损害参与者利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诚信与稳定。而且,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容易滋生其他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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