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时间:2023-04-12 20:01:23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对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你在网络发表了一篇文章,爆料他人的不当行为和私生活,虽然没有写出这个人的名字,但文章中全部用缩写代替,而且根据你描写的内容,读者都能猜出这个缩写所指的人是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你的这项行为就已经涉嫌侵权!

根据民法典人格编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举个例子:

世界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名字可谓家喻户晓,在中国有一家体育用品品牌名称叫做乔丹体育,相信大家也都见到过,但就因为乔丹这个名字已经具备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这两家就打过一个很漫长的官司,最终最高院判定,丹体育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后您要是在文章中使用简称来进行含沙射影的描述,或者使用他人已经具备知名度的网名、艺名等等,都属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将成为保护艺名、笔名、网名等名称重要的评判基础。

二、姓名权许可使用适用什么法律

姓名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对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对使用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对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权利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一千零二十二、一千零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这些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规则和合同解除权,体现了对自然人人格自由的维护。当然,为平衡保护,违约方仍需承担通知、赔偿损失等义务或责任。此外,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能将适用于违反姓名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三、侵犯姓名或者名称要怎样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次确认了人格权的请求权。根据该条规定,针对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案件,权利人(受害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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