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以强制注销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有权决定分公司的存续。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办理注销流程的如下:
1、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5、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
总公司合同能否委托分公司签
总公司能委托分公司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我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是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总公司是被代理人。一般来说,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经营合同是有效的。
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对方,必须审查分公司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了解公司是否授权其签订合同和授权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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