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与成年子女断绝联系?
时间:2023-09-04 07:00:23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情感上可以断绝,但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解除的。只有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养父母和养子女才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由于自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无法解除,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情感上可以断绝,但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解除的。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父 母 与 成 年 子 女 的 关 系 可 以 解 除 吗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对子女的管教限制而解除。因此,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无法解除。

虽然血亲关系在情感上可以断绝,但在法律上,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尽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是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关系却无法解除。因此,在法律上,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无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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