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订合同是否能以分公司为原告
时间:2023-03-28 10:21:39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总公司签订合同不能以分公司为原告。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独立申报债权,不能申请破产,但是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是没有股东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1、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3、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需要明确的是,分公司如果私自签订合同的,则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总公司授权其签订合同的则是合法的,第三方公司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为了避免产生矛盾和纠纷,还可以要求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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