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时间:2023-07-03 16:36:03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渊源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依照通说,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即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正如日耳曼法谚曰:汝授予汝之信赖,汝仅得对受信赖者为要求也。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对于哪些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动产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本文根据我国的国情,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行立法以及学者的观点,对此提出一些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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