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公民可随意支配。在实践中,虽然与配偶离婚,但是子女的姓氏一般是不能随意改动的。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姓氏是一个人归属不同家族的标志。在法律规制方面,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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