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1、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洪劳险字[2001]18号
2、关于调整完善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洪医改[2001]01号)
3、关于加强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的意见(洪医险字[2004]1号
4、调整提高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48号)
办理对象
特殊病人群
办理条件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申办材料
申请者向定点医疗机构递交申请表时附上以下资料:
(1)近两年内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出院小结。
(2)申请特殊病种相关的检查资料,如化验、CT、胸片单等(要求申请者必须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做检查)。
(3)近年来的门诊就诊病历。
注:1、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原始件,复印件需医院盖章。
2、具体特殊病种所需材料详情见附件。
办理程序
1、参保者申请材料
2、有资质的一家定点医院
3、填写申请表会同申报材料
4、报送市医保处
5、专家审核后上报
6、申报者享受待遇
办理时限
材料上报始一个月内(每月初1-5日收材料,每月底28-31日取已审批完毕的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缴
承办机构待遇认定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地点:南昌市子固路10号二楼业务大厅
邮编:330008
联系方式待遇认定科电话:0791—86623610
监督电话局监察室:0791—83986839处办公室:0791—866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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