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原则
时间:2023-04-19 05:30:07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的行为,不是一种法律的行为,一般的自然人都是可以进行发明创作的。发明创造可以分为是职务发明或者是非职务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属于实际的完成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批准以后,这个发明人就成为了专利权人。

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每个人想要依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来完成重要的发明创造的难度越来越高,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需要借助单位的相关资料或者是同事们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我国《专利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指出,如果是因为在完成单位的任务过程中有又或者是利用了单位的一些物质、技术或者是现成的条件完成了发明创造的,这种发明创造就是属于职务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准里的申请权利就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单位。申请批准以后,这个单位就是专利权人了。

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相关的规定指出,职务创造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在执行单位任务的时候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自己的工作中作出的一些发明创造,比如说一个公司的技术职工在完成日常的研究开发工作的时候完成了发明创造,就是这种情况。还包括在完成单位交给员工工作以外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再有就是退休或者是在已经调动了工作一年以内作出了的,和原来的单位分配的工作有关的或者就是在原单位作本职工作的时候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类、主要是依靠单位的物质、技术这些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谓的单位物质和技术条件,其实就是指单位的资金、原材料和设备等,一般是不会对外公开的一些技术资料。也就是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大部分或者是全部都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或者是原材料等物质上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有利的物质条件,很有可能就不能完成发明创造。但是,如果发明人提前已经和单位约定了返还资金又或者是缴纳了使用费用,并且早就已经和单位约定了发明创造完成以后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来测试的。这种情况的发明创造就不属职务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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