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07-02 21:33:22 4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据此,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有两种情况:双方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发明创造应属于完成人,这里的完成人是受托人。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条件包括什么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一般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及公告7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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