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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提供保证,保证保证人的身份,保证保证保证人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取保候审,并将遵循保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政治权利和不受限制的人身自由;四、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不符合这些法律条件的人不能成为担保人。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责令取回担保人或者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担保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担保人担保是纯人格担保。保证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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