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告
时间:2023-04-24 16:41:55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处罚裁量标准已发布,根据要求,8月1日起将全面贯彻执行,现将公用行业相关标准公告:

一、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或上报的水质报表不完整的。

处罚标准:处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未上报水质报表,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上报虚假水质报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处罚标准:处以2至3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标准:处以2至3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造成后果较轻的,处以2.0至2.5万元罚款;造成后果较重的,处以2.5至3.0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5至2.0万元罚款;造成后果较重的,处以2.5至3.0万元罚款。

三、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

处罚标准:处以1至2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强制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标准:处以2至3万元罚款。

四、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天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5天的。

处罚标准: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7天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时间超过1个月的。

处罚标准:处以1.5至2.0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的。

处罚标准:处以2.0至2.5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的。

处罚标准:处以2.5至3万元罚款。

六、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根据省厅要求,未公告的公用行业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执行。

濮阳市公用事业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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