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探视权不可以不给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抚养子女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并不能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对于该行为应当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