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修建一栋商务楼,该公司又将此工程装饰项目承包给了某饰品公司,某饰品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刮胶业务发包给了赵某。赵某招聘一批农民工施工作业,月薪5000元。9月的一天,韩某在工地搭梯刮胶时,不慎坠地,致左髋功能完全丧失。受伤后,韩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告知他应出具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谁给他出具这样的材料呢?韩某认为自己是给包工头赵某打工,并领取工资,于是向赵某讨要。但赵某表示,自己也是打工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应向某饰品公司申请。某饰品公司则认为,韩某不是该公司直接招聘的职工,韩某是在完成赵某交办的工作任务时受伤的;公司与赵某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中对韩某造成伤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承担韩某的工伤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发包方向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发包工程。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仍有存在。农民工在工地干活,由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较普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给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怎样确定劳动关系呢?
本案中,某饰品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刮胶项目分包给了赵某,双方应是承包关系。承包、承揽是有一定区别的。承包合同,有的是发包人给付一定的费用,承包人交付劳动成果,有的是承包人交付一定的承包费给发包人,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经营。而承揽合同,均是定做人支付报酬,承揽人交付劳动成果。赵某虽然雇用了韩某,但赵某是自然人,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权益受损后可以直接对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部的赔偿,也可以同时要求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另一方尚未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而拒绝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如果发包的组织在赔偿了劳动者的损失后,认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承包经营合同规定造成了发包方的损失,可依承包经营合同向个人承包经营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韩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可以直接对某饰品公司和赵某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部的赔偿,也可同时要求某饰品公司和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陈昌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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