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应通过保密措施控制商业秘密
时间:2023-06-09 18:21:45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据有关报道,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03年2月,xx公司总经理杨某(公司大股东)隐瞒真实身份,自称是下岗工程师,来到xx有限公司求职。

杨某利用权限,将公司电脑上的核心技术资料复制到自己的手提电脑上,并大量复印公司产品的图纸,通过刻录机把公司机密资料刻录成光盘。同年4月下旬,杨某不辞而别。随后,科xx公司发现一家名叫xx的公司推出了与其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以不到科尔达三分之一的价格到处竞标,造成该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急速下降。经调查,发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就是杨某。

律师点评:

商业秘密的价值日趋显现。不论是对生产、销售、科研、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只要其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以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条件。权利人必须尽努力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而目前国内企业普遍存在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这给很多人趁虚而入,窃取有价值的商业资料,而如果明知侵犯商业秘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明知或者应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知情。所以,权利人必须有将商业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另外,仅仅具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商业信息控制起来,成为独占状态,法律才能够给予相应的保护。企业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战略管理体系,并指定专门人员执行上述管理体系。比如,制定内部保密规则;与雇员或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签订保密协议;建立进入与监控设施。

权利人在发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公民、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开始不以为然,认为侵权行为成不了大气候,无形资产受损害又不像有形资产那样见效,直到市场被占领,自己的产品受到冲击,才恍然大悟,再提起诉讼为时已晚。及时控告或诉讼的好处在于:一是工商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秘密进一步扩散。二是及时保全证据、调取证据,更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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