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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退休再就业公积金缴纳
职工的公积金,是为在职职工设立的,退休以后,领取公积金,并且销户,不再缴纳,退休人员,是法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属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年龄,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再次参加工作,属于不合法的,国家也不支持这样的行为,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法律规定,都不支持退休人员再就业,因此个人无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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