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执行标的申请书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县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经理。电话:,手机:。
原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
请求事项:要求变更“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x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裁定,冻结原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尔后,申请人依法起诉,x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审理,原被申请人未到庭。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当天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于2009年8月7日申请工商变更,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z轴某公司”。开庭时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请人在大连市z农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称正常使用账户。且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已通知执行情况下,仍然将账户款项划出,原被申请人显然在逃避、抗拒执行。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同时,基于原被申请人账户仍在使用的实际性,要求被申请人新、老名称均作为被执行主体,并互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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