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提交答辩状期间,超过法定时间,则默认为对管辖无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主要分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停止原有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四大步骤。
一、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二、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为: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为15日。
2.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先确定的证据交换、开庭等程序要停止。
3.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等待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生效。
4.根据生效裁定所确定的管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三、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申请管辖权异议有如下四种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2.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又进行答辩,人民法院要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未提起管辖权异议,对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反诉视为应诉答辩。
4.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既不提起管辖权异议,又不答辩的,之后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审查。
即在一审答辩期内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都应该审查,并作出裁定。在答辩期外提起管辖权异议,法官一般不予审查,不做裁定,但是法官本身有职责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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