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若干情形中订立的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約:
首先是基于主体不适格的前提下缔结的合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署的民事法律行为普遍无效;
其次是建立在意思表示不够真实可靠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和相对人可能会借助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此类合同同样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类情况是在签订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的合同,如若合同内容背离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面临着失效的风险,但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直接受到此强制性规定影响而失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会被视作无效;
第四个类别是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冲突的合同,换句话说,任何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善良风俗构成不良影响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难逃被判定为无效的命运;
最后一种情况则涉及到了非法利益的恶意串通协议,也就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因欺诈和恶意行为而产生的协议,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有些免责条款在合約中也是无效的,它们主要包括:
(一)给另一方人身带来伤害的;
(二)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两种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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