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赔偿有哪些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计算交通费的时间标准: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
计算交通费的人员标准: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和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计算交通费的实际发生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用于交通的费用计算;
计算交通费的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交通费的一般赔偿标准: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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