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犯罪的形式有哪些?开发商涉嫌哪些罪名?
时间:2023-07-19 23:40:08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犯罪的形式主要有: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分析介绍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原因

多数情况下,开发企业只是违规操作,尚有偿债能力,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尚可获得救济。但有的开发商将房屋重复出售后卷款而逃不知所踪,或者已将款项挥霍罄尽,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无力偿债。

(一)开发商牟利的原因。

房地产业几度升温,使不少不法开发商更加看到该行业潜在的巨大经济利益,在强烈的趋利心理支配下,他们置法律不顾,挺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一房多卖、预售商品房不开据正规发票等手段,骗取购房者的钱财,给国家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无预算资金的情况下,仓促开发房地产项目,工程上马后,因资金严重不足或根本无开发资金,而骑虎难下,欲罢不能,便采取一房多卖、一房多抵空手道的欺诈方式骗钱,从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职能部门监管混乱。

我国房地产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蓬勃发展起来的一支朝阳产业。由于职能部门的职能、体制、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在房地产监管方面存在管理不严、权责不明的问题。一是资质认证不严。有些房地产开发商根本不具备开发房地产应具有的资质条件,却轻而易举地领取了资质证,公然运作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可见政府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资质审查中,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二是企业注册资金不实。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在申办企业时,搞虚假出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这些虚报的注册资金大肆吹嘘其实力,致使购房者对其实力雄厚的假象难辨真伪,甚至深信不疑,以至不少购房者不加思考就购买楼花,最终上当受骗。

(三)房地产的预售监管不力。

审批房地产业的预售许可证把关不严,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项目法定的配套费用未付或者还是楼花、未封顶的在建楼时,房管部门便发给开发商预售许可证,任其挖地叫卖,每售一套房也未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审核备案。有的开发商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督促办证。

(四)开发商、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知识匮乏,及消费者自身也存在一定因素。

我国房地产成为一项产业的时间不长,相关房地产方面的知识对开发商、购房者来说是一个新鲜的领域,开发商、管理部门要想熟知多如牛毛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是一件不易的难事。在现有的房屋出售时,出卖人一房多卖往往发生于第二个买受人出价较高,出卖人的目的在于追求高价。由于消费者对房地产知识淡薄,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消费者没有对房产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往往会被开发商的夸大宣传所迷惑。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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